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中國龍唱片事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相對人甲○○住臺北市○○區○○街33號2 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甲○○住臺北市○○區○○街284 巷36弄24號1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239 條,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