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吳志光律師
- 代理人
- 李俊瑩律師
- 代理人
- 池美佳律師
- 相對人
-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聲請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有關「相對人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31號7 樓之11」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31號7 樓之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