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吳佩蓉
- 相對人
- 信欣國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余錫堅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楊小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四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現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687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4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信欣國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余錫堅、楊小英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依法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