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唯彬彬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