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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7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唯彬彬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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