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8號聲 請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0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416號裁定,為擔保免為假扣押,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各1 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4 份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