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合併前中國農
- 聲請人
- 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黃蘭婷
- 相對人
- 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瀚坪即楊昇府
- 相對人
- 胡森傑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198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149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2 期債票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3 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4年度裁全字第3149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新臺幣15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2 期債票,並以94年度存字第19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存單即將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