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俞慧君王怡雯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60號

抗告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 月15日本院合議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就民國97年10月14日與相對人成立之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8 號訴訟上和解(下稱系爭和解)所聲請之繼續審判,雖經鈞院98年度續易字第1 號裁定以未遵守法定不變期間為由駁回,然伊業就嗣後方知悉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乙情提出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並提起抗告在案。上開裁定既有違反法令之情而應予廢棄,則原裁定所執,伊繼續審判之請求業遭駁回,故無停止執行必要等理由亦失所據。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酌定相當之擔保以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但是否有必要情形,仍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次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1 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第436條之3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後段等規定自明。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倘未具體指明二審裁定違背何法律、解釋、判例,其抗告即屬不合法,而縱已具體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但所涉非訟爭之法律關係或不具原則上之重要性者,仍不得許其提起抗告。

三、經查,抗告人以本院98年度續易字第1 號駁回繼續審判裁定違背法令而應予廢棄,故原裁定亦失所據為由,提起本件抗告。然本院上揭駁回抗告人繼續審判請求之裁定,未經廢棄,抗告人復未具體指出原裁定究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而何原則上之重要性。揆諸上揭說明,抗告人所為之抗告當屬不合法而無從許可,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