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3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臺灣增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23巷3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