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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陽路2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上開聲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87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29 號、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45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 分之1 ,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
│審級│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
├──┼───────┼───────┼────────┤
│    │裁判費        │15,850元      │聲請人支付      │
│ 一 ├───────┼───────┼────────┤
│    │裁判費        │3,000元       │聲請人支付      │
├──┼───────┼───────┼────────┤
│    │上訴裁判費    │4,800元       │相對人支付      │
│    ├───────┼───────┼────────┤
│ 二 │上訴裁判費    │4,500元       │相對人支付      │
│    ├───────┼───────┼────────┤
│    │附帶上訴裁判費│11,400元      │聲請人支付      │
├──┼───────┼───────┼────────┤
│    │裁判費        │7,650元       │相對人支付      │
│ 三 ├───────┼───────┼────────┤
│    │律師酬金      │30,000元      │聲請人支付      │
├──┴───────┼───────┼────────┤
│  總          計    │77,200元      │                │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5 ,餘由聲請人負擔:    │
│  ⒈財產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150萬元                   │
│    第一審判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額:30萬元          │
│    相對人上訴金額:30萬元                            │
│    聲請人上訴金額:70萬元                            │
│    未上訴而確定金額:50萬元                          │
│    上訴後第二審維持之金額:20萬元+70萬元             │
│  ⒉財產上請求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                │
│    15,850x1,400,000/1,500,000=14,793元               │
│    非財產上請求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3,000元       │
│    共計17,793元                                      │
│  ⒊相對人應負擔:17,793x1/5=3,559元                  │
│    聲請人應負擔:17,793x4/5=14,234元                 │
│㈡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關│
│  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
│  ⒈第二審廢棄改判部分:10萬元                        │
│  ⒉廢棄改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                        │
│    15,850x100,000/1,500,000=1,057元                  │
│    廢棄改判部分第二審裁判費:                        │
│    4,800x100,000/300,000=1,600元                     │
│  ⒊第二審駁回關於上訴第二審裁判費:                  │
│   4,800x200,000/300,000+4,500=7,700元               │
│    第二審駁回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11,400 元 │
│  ⒋相對人應負擔:7,700元                             │
│    聲請人應負擔:1,057+1,600+11,400=14,057元         │
│㈢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7,650+30,000=37,650元                               │
│㈣兩造分擔方式:                                      │
│  ⒈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合計77,200元                  │
│    相對人應負擔:3,559+7,700+37,650=48,909 元        │
│    聲請人應負擔:14,234+14,057=28,291元              │
│  ⑵相對人已支付:4,800+4,500+7,650=16,950元          │
│    聲請人已支付:15,850+3,000+11,400+30,000=60,250元 │
│  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差額:                          │
│    60,250-28,291=31,959元                            │
│    48,909-16,950=31,959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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