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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潤泰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448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025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302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新臺幣60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44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存單即將到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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