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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請人
清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溫仕頓空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即陳國華之

      丁○○(即陳國華之

      乙○○○○○○(即

      丙○○(即陳國華之

      己 ○

      戊○○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有關「本院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五五二四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五五二四號提存事件」;理由欄中關於「本院83年度存字第5524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3年度存字第5524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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