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8號
- 聲請人
- 清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溫仕頓空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即陳國華之
丁○○(即陳國華之
乙○○○○○○(即
丙○○(即陳國華之
己 ○
戊○○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有關「本院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五五二四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五五二四號提存事件」;理由欄中關於「本院83年度存字第5524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3年度存字第5524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