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國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一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裁全字第2697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1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物,爰依法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同意書正本、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