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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紘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1,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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