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台安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貳仟玖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