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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號

再審原告
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再審被告
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院九十七年度促字第二七一九○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元及美金捌萬零捌佰叁拾元,其中美金部分依起訴日之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臺北外匯美金對新臺幣匯率一比三十二點三七五為基準,經折算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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