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姜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93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0,272 元,另本件第二項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合計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63,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