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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柒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67萬3,298.6 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3 月26日之匯率33.820元折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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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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