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柒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67萬3,298.6 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3 月26日之匯率33.820元折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