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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告
鑫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捷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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