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2號
- 原告
- 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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