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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告
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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