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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

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告
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營業所地係在松山區;另被告戊○○住所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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