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3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被告
- 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宏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營業所地係在松山區;另被告戊○○住所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