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7 萬元」,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8 萬元」,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明知「真‧三國無雙online」線上遊戲為原告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竟自民國97年5 月間起至同年6 月間止,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工程師」之中國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在其於臺北市○○區○○街103 巷13號1樓之住處上網進入天下無雙輔助程式討論區(網址 :phpbb.guestbook.com.tw/b10/ viewtopic.php?t=14&mforum=abgo0001)、雅虎奇摩無名小站(http://www.wretch.cc/blog/abgo0001)等網站張貼廣告,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00 元之代價,販售原告公司所有之「真‧三國無雙online」線上遊戲外掛程式,購買方式為利用ATM 轉帳至被告乙○○於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 之帳戶內,並留下abgo0001@yahoo.com.tw 及abgo0001@gmail.com等電子郵件信箱供不特定網友與之聯絡訂購,被告乙○○與「工程師」約定所得由被告乙○○得4 成,「工程師」得6 成之方式拆帳,獲利金額共約9 萬餘元。玩家下載該外掛程式並安裝後,將可短時間內獲取遊戲內之虛擬寶物,對其他合法使用之玩家造成不公,破壞「真‧三國無雙online」線上遊戲內生態平衡,降低玩家使用原告紅心公司所提供線上遊戲服務之意願,而致玩家數量減少,計原告公司於97年5 月份用戶人數為27萬0,768 人,ARPU值即平均用戶貢獻度(Average Revenue Per User ,即將業者當月營收除以當月底之 全部用戶數,可看出一個用戶每個月平均繳交多少費用給業者)為755 ,97年6 月用戶人數為18萬8,285 人,ARPU值為674 ,97年7 月用戶人數為13萬4,878 人,ARPU值為727, ,因被告乙○○販售前開外掛程式,造成97年7 月用戶人數減少5 萬3,407 人,以平均玩家付費比率10%計算,付費之玩家應有5,341 人,是原告因此受有388 萬2,907 元之損失(計算式如下:5,341 ×727 =3,882,907 )。爰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88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88 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僅係一平凡單純之遊戲使用者,並非具有電腦程式專精之專家,或以販售程式為業之人士,被告一時不慎,不當使用外掛程式致影響原告電腦使用,被告深具悔意,事後除勇於面對刑事責任外,並一再提出合理賠償方案,然原告並不接受。原告雖聲明以97年6 月份該公司損失客戶之平均消費值為請求賠償之基礎,然商業經營風險本具有一定程度營業風險,且電腦遊戲業者不斷推陳出新,其產品週期存有高度之新穎性及時效性因素,原告單月流失客戶數目,並非與被告使用外掛程式有全然直接關係,是原告以此計算損害,顯無理由並有失公允,況當時尚有其他人販賣外掛程式,不能全部歸責於被告,被告僅販售予300 人,希望僅以300 人計算原告之損失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不法販售原告公司所有之「真‧三國無雙online」線上遊戲外掛程式之事實,有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1800號刑事簡易判決1 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應堪為真實。 五、本件原告另主張其97年5 月份用戶人數為27萬0,768 人,ARPU值為755 ,97年6 月用戶人數為18萬8,285 人,ARPU值為674 ,97年7 月用戶人數為13萬4,878 人,ARPU值為727 之事實,亦為被告所不爭,自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因被告販售前開外掛程式,造成其97年7 月用戶人數減少53,407人,以平均玩家付費比率10%計算,付費之玩家減少5,341 人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其所影響的僅有300 人云云。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否認原告所指因被告販售外掛程式致減少之付費玩家有5,341 人之事實,即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販售前開外掛程式致其97年6 月至97年7 月間付費用戶減少5,341 人等情,雖據其提出原告公司遊戲銷售購買次數統計表、網咖點擊率排行版、原告公司各款遊戲付費人數表、2009年臺灣網友網路娛樂行為報告、網路遊戲產業分析—以「仙境傳說」為例簡報、青少年對線上遊戲行為意圖之研究報告等為證,惟外掛程式固然影響遊戲公平機制,然商業經營本具有一定程度之營業風險,且電腦遊戲業不斷推陳出新,其產品本即存有高度之新穎性及時效性,且市場上亦存有與「真‧三國無雙online」線上遊戲同時期、性質之產品,是原告用戶數下降可能存有市場競爭或產品本身是否具吸引力等眾多原因,是否全因被告販售外掛程式所致,實屬有疑。次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既自承因其販售外掛程式所影響之用戶有300 人,本院認以此作為計算原告損害之基礎,應屬合理,查原告公司97年7 月ARPU值為727 ,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21萬8,100 元(計算式如下:300 ×727 =218,100)。 六、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萬8,1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