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4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選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