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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8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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