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璋
- 訴訟代理人
- 呂立偉
- 被告
- 紘韻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葉明志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麗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