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裕樺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8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36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