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告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盛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訴狀列載「甲○○」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查核顯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楊岳昇」(原名楊慶祥),是原告起訴程式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為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訴狀補正該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