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 原告
-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靜律師
- 原告
-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靜律師
- 被告
- 友盛國際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裁定選任張家瑜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所生費用應由原告墊繳。茲核定選任張家瑜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