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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告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律師
原告
華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律師
被告
友盛國際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裁定選任張家瑜律師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所生費用應由原告墊繳。茲核定選任張家瑜律師為被告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叁萬元,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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