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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8號

返還合建契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告
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契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合建契約法律關係涉訟,依兩造之簽訂之合建契約書第20條約定:「本約如有一方違約涉訴訟時,地主與建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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