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58號
- 原告
- 昌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展旭律師
- 被告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契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合建契約法律關係涉訟,依兩造之簽訂之合建契約書第20條約定:「本約如有一方違約涉訴訟時,地主與建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