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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告
台灣赫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世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8年度促字第18503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經核原告係本於與被告簽訂之「產品委託設計製造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兩造就此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產品委託設計製造合約書在卷可憑(合約書條款第10條),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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