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6號
- 原告
- 台灣赫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世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98年度促字第18503 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經核原告係本於與被告簽訂之「產品委託設計製造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兩造就此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產品委託設計製造合約書在卷可憑(合約書條款第10條),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