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認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9號上 訴 人 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張方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