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號
- 原告
-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313 巷20號4 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