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號
- 原告
- 雅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AIRCOM IntertionalCorporation Ltd.)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徹文律師
王貞懿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叁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柒
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