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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告
雅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AIRCOM IntertionalCorporation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徹文律師

      王貞懿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肆佰叁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柒

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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