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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告
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張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關於「伍拾伍萬肆仟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伍拾肆萬肆仟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四行、第十一頁第二十二行及第十二頁第五行關於「55萬4,000 元」之記載,應均更正為「54萬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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