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6號
- 原告
- 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獻進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張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關於「伍拾伍萬肆仟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伍拾肆萬肆仟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四行、第十一頁第二十二行及第十二頁第五行關於「55萬4,000 元」之記載,應均更正為「54萬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