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力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事務所、住所分別在臺北市大同區、桃園縣,票據付款地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