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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8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告
上海安崗通訊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被告
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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