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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統一編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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