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