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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惠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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