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鍾華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