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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鍾華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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