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鍾華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