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5號原 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柒拾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零陸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叁萬肆仟零貳拾叁元(算式:00000-0000=34023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