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