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王本源

  • 當事人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6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淑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