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王本源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6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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