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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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