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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古振暉

  • 當事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7號上 訴 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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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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