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