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7號上 訴 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