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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
庚辰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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