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3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馥名電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明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鋹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臺北市內湖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附表土地標示設定權利範圍欄中「36/360」之記載,應更正為「39/36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