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8號
- 原告
- 達而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