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達而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蘇意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