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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3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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