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范道鎔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輝 訴訟代理人 何金城 被 告 何希珍 羅雅齡 鍾鄂飛 常玉鳳 劉高聿凌原名:劉. 彭淑慧 蔡淑珍 李宗蓉 陳新典 游淑阮 林水晶 何春梅 李尚倫 李尚軒 曾瑞芳 吳淑津 李道光 蔡天賜 陳育閔 蔡世峯 洪素嬌 蔡美婷 林美瑤 陳金俊 黃國風 高趙文卿 辛燕華 張榮堯 吳酆舞 常玉慧 伏鳳玲 陳維熊 林淑 吳靜如 宋庭光 陳黃雪榮 曾啟瑞 陳榮仁 林秋香 陳式千 蕭啟賢 蔡家褔 王素螢 丁建樹 韓志武 孫樹義 吳金燕 陳正崇 廖家興 楊正光 馮淑慧 尤秀梅 彭黃明珠 郭華庭 劉巧霞 余淑美 鄒良瑋 林信文 余思瑩 上列五十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叁萬零玖佰叁拾捌元(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玫熹 附表:(公告現值×占用面積) 96,100×32.58=3,13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