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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告
丙○○
原告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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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40號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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