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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告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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