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