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1號原 告 許秀玉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 告 庚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杏華 曾杏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庚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杏華、曾杏泰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公司經經濟部撤銷登記,進入清算程序中,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依前開規定,應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股東曾富平、陳清在、蔡育修均否認為公司股東,主張遭他人冒名,曾富平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確認非被告公司董事,而陳清在、蔡育修均與其他股東不認識,是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股東曾蘇淑女,惟曾蘇淑女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再查,曾蘇淑女之配偶曾文彬及子女曾秀鄉、曾英銓(原名曾達夫)、曾錫隆、曾秀群、曾達鵬、蔡曾滿美、曾琇瑩、曾琇瑱、代位繼承人花繼志、花怡婷(代位繼承曾芳蘭)均拋棄繼承;曾蘇淑女之孫子女有曾俊傑、曾俊超、曾薰瑤、曾俊博、曾俊迪、曾薰儀、曾國華、曾國榮、曾莉婷、曾婉婷、曾杏華、曾杏泰、陳蔡悅霞、蔡景文、蔡悅嫥、蔡悅暖、蔡景翔、魏慈儀、魏資文等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曾蘇淑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其孫子女除曾杏華、曾杏泰外,均拋棄繼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580 、565 、606 、648 、654 、694 、718 號卷宗,是曾蘇淑女之繼承人為曾杏華、曾杏泰,本院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玫熹